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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1

广东省广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联发实业开发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清申34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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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东省广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自编**。法定代表人:戴智,董事长。被申请人:广东省联发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侨房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车文全。申请人广东省广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轻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省联发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联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联发公司成立于1987年12月5日,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5万元,注册号为4400001005933,法定代表人为车文全,公司地址为广州,公司地址为广州市东风东路**侨房大厦**所有制,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投资开发二轻工业品新兴门类和名优产品,经营二轻系统企业生产的五金、交电、塑料及其制品、皮革及其制品、文体用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二轻机械等产品。联发公司于2006年2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广轻公司提交的联发公司工商内档资料等材料显示,联发公司的主管部门原为广东省第二轻工业厅,后更名为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公司,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公司于2016年又更名为广东省广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联发公司已于2006年2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现由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广轻公司作为联发公司的主管单位,向本院申请对联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委托代理人:马学信,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涛,该司公司律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联发公司已于2006年2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现由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广轻公司作为联发公司的主管单位,向本院申请对联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省广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省联发实业开发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璟审判员:葛卫东审判员:张蕾蕾

书记员:陈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