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73号。法定代表人:闫吉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华,天津市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新一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阳新里7栋3门4门。法定代表人:任绳祖。申请人天津市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新一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出现解散事由但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新一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天津新一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天津新一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系1993年5月6日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万美元,根据天津新一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材料记载,其中股东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15万美元,持股50%,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出资7.5万美元,持股25%,日本千代田建材工业株式会社出资7.5万美元,持股25%。2017年7月,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市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新一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室内外装修及小型建筑工程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营业期限自1993年5月6日至2004年5月5日。2008年1月15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津工商外处字2008第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受理申请人天津市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新一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齐明审判员:祖爱华审判员:李铁
书记员: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