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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9

凌国平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2019)苏11法赔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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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凌国平,住镇江市京口区中山。赔偿请求人凌国平于2019年7月23日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凌国平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委托代理人吴治明,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凌国平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赔偿请求人凌国平撤回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