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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9

田金平、新泰市人民法院违法司法罚款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9)鲁0982法赔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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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田金平,男,1951年9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新泰皮革厂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新泰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吕华,该院院长。赔偿义务机关:新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陈兴波,该局局长。2019年3月5日,田金平以本院裁定新泰市皮革厂破产违法并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两机关赔偿其因企业破产而遭受的下列损失,其具体请求为:1、按正常退休工资交退休金,退休工资按破产最低工资发放的差额部分赔偿;2、赔偿办理职工医疗卡;3、赔偿参加工作四十一年多,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890元,看病4000元。

经审查查明,新泰市皮革厂成立于1968年,系市属集体企业,田金平系该厂职工。自2003年底,该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遂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0)新破字第2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新泰市皮革厂破产,该裁定书记载该厂法定代表人为王公平。另查明,破产时新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新泰工信局,其前身为新泰市经济贸易局)为其上级管理机关。该厂工商登记记载1995年企业法定代表人系房雷泽,其后该厂曾变换过几任法定代表人,但均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2011年该厂破产时的法定代表人系王公平,田金平以王公平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所以本院宣告该企业破产是违法的;本院准予破产后,以低标准为其交纳了剩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其退休后退休金减少、职工医疗卡亦无法办理为由,诉来本院,并提出前述赔偿请求。经向申请人释明,两赔偿义务机关不能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人坚持不变更。

本院认为,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国家赔偿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赔偿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行政赔偿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刑事赔偿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亦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刑事赔偿的情形。综上,其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田金平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