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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9

杜品煜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9)鲁0982法赔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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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杜品煜,男,1992年2月15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张晓玲,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杜品煜于2019年1月7日以本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如下国家赔偿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在办理(2018)鲁0982执恢7号案件过程中程序违法;2、依法撤销(2018)鲁0982执恢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3、依法赔偿申请人在(2018)鲁0982执恢7号案件拍卖沪J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车的经济损失51510元及利息(以5151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4、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沪J车辆自2018年12月27日之后的停车费(每月900元,自2019年1月暂计算至4月);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7日,本院执行局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名下4台车辆,沪J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是其中一辆,该车拍卖公告上显示强制报废日期为2099年12月31日,公安信息显示该车检验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5年10月31日。2018年8月27日,杜品煜以47500元的最高价款竞得该车并已支付上述款项。竞拍结束后,2018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8)鲁0982执恢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名下的沪J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归买受人杜品煜所有,该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该车的全部查封;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日,本院同时作出(2018)鲁0982执恢7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名下的沪J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将上述车辆过户至买受人杜品煜名下;三、协助买受人杜品煜补办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2018年9月28日,本院将(2018)鲁0982执恢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以EMS方式邮寄给杜品煜,同年10月1日杜品煜签收(邮件单号1085972925592);2018年10月15日,本院将(2018)鲁0982执恢7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仍以EMS方式邮寄给杜品煜,同年10月17日杜品煜签收(邮寄单号1084499895392)。本院于2018年11月份对涉案车辆解封时得知该车因违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之规定,故该车公安信息网上暂显示为报废状态,杜品煜遂以上述理由诉来本院,并提出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国家赔偿遵循法定赔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杜品煜的国家赔偿申请。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