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万城石化有限公司清算组。代表人:徐先宝,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本院认为,万城公司及其股东不能向本院提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万城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应当依法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于权利人的权利可另行向相关主体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台州万城石化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胡红芳人民陪审员:蔡仙花人民陪审员:叶习义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书记员:金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