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顺理,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葭沚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鲁才强,主任。委托代理人何自强,系被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怀清,椒江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深国、胡再再,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顺理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欢欢审判员:邵丹人民陪审员:卢德寿
书记员:杨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