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伟。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朱怀宏。
原告张伟为与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接受本院释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邵丹审判员:陈欢欢人民陪审员:滕裕敏
代书记员:杨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