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军友,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吴翠彩,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00316043XB。法定代表人刘玉建,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振山,该管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宪生,该管委会法律顾问。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军友、吴翠彩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玉瑜审判员:李黎东人民陪审员:徐永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