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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9

吴斯南、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滁商清(算)字第0000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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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斯南,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金振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诉讼代表人:倪升山,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被申请人:洪永山,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余,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斯南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4年5月8日裁定受理吴斯南对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和吴斯南、洪永山组成清算组。

经查,2013年8月13日,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一致同意解散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委托滁州中衡会计师事务所对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截至2019年8月20日,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924062.89元,负债1502028.03元,资产负债率为160.83%。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2019年10月10日,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以该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递交破产申请书,请求宣告债务人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经清算,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索莱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陶继航审判员:葛敬荣审判员:王铖

书记员:王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