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岩,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锦州腾达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二段。法定代表人王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富,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锦州腾达经济贸易公司的注册地为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二段3-98号,登记机关为锦州市古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锦州腾达经济贸易公司的强制清算享有管辖权。锦州腾达经济贸易公司营业期限已届满,已发生法定解散事由,但锦州腾达经济贸易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王岩以锦州腾达经济贸易公司股东的身份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锦州腾达经济贸易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岩对被申请人锦州腾达经济贸易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熊伟人民陪审员:晏桂英人民陪审员:郝春贵法官助理:谷荟萃
书记员:周佳妮
引用法律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