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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9

聂某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9)辽09委赔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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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聂某某。

赔偿义务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蒙县法院),地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大街49-51。负责人马利新,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马英、陈霖,系该院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聂某某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阜蒙县法院错误判决一案,阜蒙县法院于2019年2月23日作出(2019)辽0921行赔初1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聂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聂某某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聂某某的申请事项是:请求阜蒙县法院赔偿经济损失总计619100元。1.(2004)阜县民权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到2018年10月20日损失5110天×120元=613200元;2.栽树39棵×100元=3900元;3.律师费2000元。理由是:请求人聂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赔偿,阜蒙县法院(2004)阜县民权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确实有错误违法,审判人员与民事案件原告等人合谋串供,为原告取假证据故意错判,阜蒙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聂某某提出的10条赔偿理由充分,阜蒙县法院驳回请求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没有理由,是违法的。赔偿请求人聂某某出示的证据材料有:1.(2004)阜县民权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2004)阜民一权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2006)阜县民权监字第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07)阜民监字第1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9)阜民申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2016)辽09民终24号举证通知书、(2016)辽09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2016)辽09民再15号民事裁定书及函、(2016)辽0921民初1439号民事裁定书。2.(2004)执字第494、495号执行通知书、阜公(治)决字(200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信访处理单、国家赔偿申请书、(2019)辽0921行赔初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4.阜蒙县法院调查、询问笔录、王金荒村委会的证明等。根据赔偿请求人聂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查明,阜蒙县法院审理的马的明诉聂某某侵占土地使用权一案,于2004年7月10日作出(2004)阜县民权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判决聂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归还宅基地使用权。聂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2004)阜民一权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聂某某向阜蒙县法院提出申诉,阜蒙县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阜县民权监字第18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聂某某的申诉。聂某某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阜民监字第1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聂某某的申诉。2016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16)辽09民监3号民事裁定进行再审。2016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6)辽09民再1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4)阜民一权终字第146号、阜蒙县法院(2004)阜县民权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发回阜蒙县法院重审。2016年8月1日,阜蒙县法院作出(2016)辽0921民初1439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8年10月20日,申请人聂某某向阜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阜蒙县法院于2019年2月23日作出(2019)辽0921行赔初1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聂某某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范围,驳回聂某某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2019年3月19日,聂某某向本院赔委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本案中,赔偿请求人聂某某以阜蒙县法院错误判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其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亦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范围,阜蒙县法院作出(2019)辽0921行赔初1号国家赔偿决定,理由正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阜蒙县法院于2019年2月23日作出(2019)辽0921行赔初1号国家赔偿决定;二、驳回赔偿请求人聂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