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张琦,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赔偿义务机关: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才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玉洁,该局民警。复议机关:武汉市公安局,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义龙,该局局长。张琦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武汉市公安局作出的武公赔复决字(2019)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琦以服从武汉市公安局作出的武公赔复决字(2019)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张琦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国家赔偿的书面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张琦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