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刘瑞娥。委托代理人顾云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薄国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丽华,该局法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孙继香,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机关承德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马占山,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帅,该局法制科干警。委托代理人张金,该局法制科干警。赔偿请求人刘瑞娥因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申请承德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县公安局刑事赔偿决定、复议机关承德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8年12月14日,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县公安局作出承公赔驳字(2018)001号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以刘瑞娥等人涉嫌诈骗一案正在侦查,决定驳回申请。刘瑞娥不服,向承德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9年2月28日,承德市公安局作出承公赔复决字(2019)0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以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县公安局现有证据证明对刘瑞娥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维持持承德县公安局作出的承公赔驳字(2018)001号国家赔偿驳回申请决定。赔偿请求人刘瑞娥申请称,2011年1月10日承穗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控告赔偿请求人实施诈骗,2011年1月13日承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13日将赔偿请求人等5名村民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并追缴了鑫亚矿业给予的补偿款52000元。同年,承德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承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2年至2017年期间,承德县公安局未经侦查,案件悬而未决,在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其即未撤销案件也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直到在赔偿请求人家属不断要求其撤案的情况下,其才于2017年下半年派出调查小组进驻马营村取证,而后于2018年两次将案件移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0日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一般1个月为限,可是案件直至复议结束还在侦查。2012年8月9日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虽尚未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请求1、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销承德县公安局刑事赔偿决定、承德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2、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县公安局赔偿刘瑞娥人身自由28天的损失7,972.72元(284.74元/天X28天);3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县公安局返还追缴的52,000.00元及利息;4、对请求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予以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5日,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县公安局作出承县公(经)诉字(2019)0331号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刘广宏、刘瑞娥等7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案移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刘瑞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县公安局移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属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刘瑞娥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