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赖兆冲,男,194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阳西县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向阳路**。法定代表人:蔡传雄,该局局长。复议机关:阳江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法定代表人:梁进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鹏,阳江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莫冠军,阳江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燕科,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赖兆冲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阳西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一案,赔偿请求人赖兆冲、赔偿义务机关阳西县公安局均不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粤17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赖兆冲申请阳西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一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指令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