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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9

杨树枝、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9)豫01委赔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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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文书

赔偿请求人:杨树枝,女,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程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马寨镇光明路与团结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炜,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住所地郑州市北二七路** 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广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甄拔,该局工作人员。杨树枝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作出的郑公马赔决字【2018】003号国家赔偿决定及郑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郑公赔复决字【2019】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树枝申请称,2015年8月16日,赔偿请求人因与其他村民到北京联名举报村干部违法、贪赃一事,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名予以刑事拘留,羁押于郑州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2015年9月15日释放,并于同日对赔偿请求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6年9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作出郑公马(侦)解保字【2016】0032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对赔偿请求人予以解除取保候审。请求人认为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请求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请求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赔偿9396.42元,并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答辩称:赔偿申请人因拆迁补偿不公问题,非法聚集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反映其问题,其行为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拘留也没有超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时限。被申请人对本案一直处在侦查中间,尚未终止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郑州市公安局答辩称:请求人以拆迁赔偿不合理等理由组织村民20多人多次越级到北京上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七条、二十条之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开展相关侦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应予赔偿的情形,故我局决定维持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不予赔偿决定。

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因与其他村民到北京有关部门反映村干部违法及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2015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予以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作出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对请求人的拘留期限至2015年9月15日。2015年9月15日请求人被释放,同日该局对赔偿请求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6年9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作出郑公马(侦)解保字【2016】0032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对赔偿请求人予以解除取保候审。后赔偿请求人向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提出赔偿申请,2018年10月25日该局作出郑公马赔决字【2018】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该局对请求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国家赔偿。请求人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9年1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作出郑公赔复决字【2019】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对请求人予以刑事拘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但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尚有证据证明此案仍在侦办过程中,并未终止追究申请人刑事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应予赔偿的情形。决定维持郑公马赔决字【2018】003号国家赔偿决定。请求人仍然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另查明,2015年12月20日、2016年3月18日、2016年6月20日、2016年9月22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3月26日、2017年6月21日、2017年9月19日、2017年12月18日、2018年3月19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9月23日、2018年12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村副书记李斌就请求人到北京上访的情况进行了询问。2015年12月20日、2016年3月25日、2016年6月20日、2016年9月21日、2016年12月22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9月21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3月25日、2018年6月24日、2018年9月23日、2018年12月24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社区支部书记郭喜停就请求人到北京上访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另外,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于2015年9月16日-2018年12月19日对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乡政府党委委员及武装部长李科伟就请求人到北京上访的情况进行了询问。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拘留证;2、拘留通知书;3、释放证明书;4、取保候审决定书;5、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6、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7、释放证明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案中,请求人杨树枝虽然已于2016年9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但是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出具的证据显示该局仍在就其案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其并未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其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依照以上规定,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应当驳回。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郑州市公安局从实体上作出本案决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郑公马赔决字【2018】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二、撤销郑州市公安局郑公赔复决字【2019】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三、驳回杨树枝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