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阎文举,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赔偿义务机关:莱州市公安局。住所地:莱州市光州西街**。法定代表人:马宁,局长。委托代理人:尹斌智,该局工作人员。复议机关:烟台市公安局。住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赵峰,局长。赔偿请求人阎文举因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申请莱州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莱州市公安局莱公赔决字(2016)033号国家赔偿决定和烟台市公安局烟公赔复字(2017)006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阎文举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阎文举的申请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阎文举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