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刘学彦,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
赔偿义务机关:招远市公安局。地址:招远市府前路**。法定代表人:孙书基,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双德,招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悦,招远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复议机关:烟台市公安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长安路**。法定代表人:赵峰,局长。赔偿请求人刘学彦因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申请招远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学彦申请称:2016年8月27日,因被招远市公安局于2007年3月没有任何手续非法拘禁18天,一直没有解决等事项,赔偿请求人到国家信访部门正常诉求,住在北京德奇宾馆,9月3日早上5点被招远市公安局及社会人员强行带回,强行中造成申请人多处受伤,衣服撕破,带回后被以寻衅滋事为由强制刑事拘留37天,于2016年10月10日释放,至今无任何结论。赔偿请求人于2018年10月以邮寄形式向招远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无果,于2018年12月20日以邮寄形式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无果。赔偿请求人请求:(1)依法判令招远市公安局对申请人采取刑事拘留错误,招远市公安局书面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由刑事拘留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赔偿请求人损失10535.38元、误工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被强制劳动37天的工资37万元。(3)赔偿赔偿请求人因主张合法权利所发生的差旅费5万元,抢去的衣服归还本人,撕碎的衣服赔偿1000元。招远市公安局辩称:我局对刘学彦等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基本案情为,多年以来,刘学彦与曲学军、闫青春、曲少杰等人以解决待遇为由,反复多次到北京、济南等地采取穿军装佩戴领章帽徽、打横幅等形式聚众非法上访,造成了恶劣影响。主要有:2016年8月29日至9月2日,刘学彦与曲学军、闫青春、曲少杰等人在北京穿军装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天坛公园、中央军委等地上访,展示印有对越参战的战士受伤图片及写着“共和国的旗帜上有我们血染的风采”、“共和国请记住他们”、“山东招远参战老兵”字样的喷绘图,造成恶劣影响,后被接回。2015年7月,刘学彦与曲学军、闫青春、孙玉兴、曲少杰等多人在栖霞市光阳百货穿军装、带领章帽徽、扎腰带、拉大横幅以要钱为名寻衅滋事。2015年6月23日上午及24日,刘学彦、闫青春、曲学军等七人先到北京解放军总政治部大门、天安门附近采取穿军装、戴参战纪念章、打横幅、喊口号等形式上访,接回后,刘学彦和曲学军各向政府工作人员要了1000元钱。2014年9月2日,刘学彦和曲学军、孙玉兴、李安福四人到北京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口反映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我局于2016年9月4日依法将刘学彦等四人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1日因检察院不批捕,予以释放。我局认为,一、我局并未收到赔偿请求人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未向我局提出国家赔偿,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二、我局对赔偿请求人的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本案中刘学彦等人在党政机关、公园等敏感公共场所,以聚集、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予以多日非访纠缠,大量人员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涉嫌寻衅滋事罪,我局予以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对四人拘留期限届满后向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当日予以释放,未超过规定期限。本院赔偿委员会调阅了招远市公安局涉案相关卷宗材料,于2019年3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质证,查明如下事实:赔偿请求人刘学彦系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战士,复员后回原籍。自2003年始,为解决军人待遇问题不断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2016年8月29日,刘学彦通过微信群与其他14名参战老兵联络,自招远市乘坐大巴车进京上访。15人中有12人穿着旧式军装,共同于8月30日前往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于8月31日到公安部信访登记。在9月1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登记后,15人汇聚到北京天坛公园南门口,将写有“共和国的旗帜上有我们血染的风采、共和国请记住他们、山东招远参战老兵”字样和拍有对越反击战时受伤战士照片的喷绘图挂起,刘学彦等人用手机轮流与喷绘图合影拍照,引起天坛公园几十名游客围观,且拒不服从公园管理人员制止。后由当地公安民警赶来制止了刘学彦等人的行为。9月2日,刘学彦等人到解放军总政治部信访登记后行至府右街附近被当地公安民警拦截,带至府右街派出所接受询问登记后,被送至久敬庄信访人员分流中心。招远市政府收到刘学彦等人进京上访的信息后,通知刘学彦等人所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落实专人赴京劝返。劝返人员9月2日至久敬庄信访人员分流中心对刘学彦等人劝返,刘学彦等人拒绝返回原籍,9月3日招远市公安局出警,会同劝返人员将刘学彦等人接回招远市,当日对上述人员进行了传唤,于9月4日对刘学彦等4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于同日通知了刘学彦等人的家属。2016年1月4日招远市公安局向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刘学彦等人,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招远市公安局同日对刘学彦等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予以释放,2017年10月11日招远市公安局对刘学彦解除取保候审。另,2014年9月2日刘学彦、曲学军等人因到北京市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上访,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彦、曲学军各行政拘留5日。2015年6月23日至24日,刘学彦、曲学军、闫青春等人到北京市解放军总政治部、天安门附近,参加由参战老兵组织的上访活动,采取穿军装、拉横幅、喊口号等形式上访,招远市政府派多名工作人员赴京劝返。2015年6月至7月,刘学彦、曲学军、闫青春、曲少杰等多人为给战友史书国索要栖霞市光阳百货商店欠款,到栖霞市光阳百货商店门口采取喊口号、站军姿、拉横幅、堵大门等形式进行哄闹,于2015年7月23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赔偿委员会质证过程中,刘学彦等人向本委提交快递公司回执二份,证明于2018年10月和2018年12月20日分别向招远市公安局申请过国家赔偿和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过复议。招远市公安局认为回执单未表现寄件名称,不能证明邮寄的是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委经调查招远市公安局和烟台市公安局,皆无接收赔偿请求人所称国家赔偿申请和复议申请邮件的记载。查阅申通快递公司官网显示,赔偿请求人给烟台市公安局的邮件于2018年12月22日由门卫签收,内容不祥;给招远市公安局的邮件则无相关信息。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三)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若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刘学彦提供的快递公司回执,证明不了招远市公安局收到过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和烟台市公安局收到的是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因此,刘学彦向本院请求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不具备赔偿委员会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前置条件,其赔偿请求应予驳回。根据《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刘学彦的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