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震宇,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港务路**。法定代表人:陈永强。申请人孟震宇以被申请人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原告孟震宇与被告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苏0508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孟震宇与被告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城市独家代理合作协议》于2018年2月7日解除。二、被告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震宇代理费180000元;原告孟震宇退还被告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朋友圈卡卷90000张,“帮客来”移动支付盒子70台。三、驳回原告孟震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孟震宇负担389元,被告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孟震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8)苏0508执2136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案件审理部门进行破产审查。同时,本院执行局提供多起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该类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强,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股东陈永强认缴出资额为2100万元,出资比例为70%,出资时间为2046年12月31日;股东徐骏认缴出资额为900万元,出资比例为30%,出资时间为2046年12月31日。登记机关为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自2017年7月起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18)苏0508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孟震宇依法享有对被申请人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被申请人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存在多起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案件,应当认定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债务人破产清算原因。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孟震宇对苏州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徐欣审判员:张玉萍人民陪审员:谢永坤
书记员: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