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赵胜,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9年10月16日,长城公司管理人以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2019年9月28日,管理人制作《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包括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出资人(股东)权益的调整、债权的结构与分类、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等。在2019年9月29日长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非现场会议)上,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分消费性购房人组、职工债权人组、税收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截止表决期限届满之日(2019年10月15日),上述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长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非现场会议)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徐欣审判员:张玉萍人民陪审员:谢建国
书记员: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