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及终止重整程序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破8号之四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赵胜,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9年10月16日,长城公司管理人以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2019年9月28日,管理人制作《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包括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出资人(股东)权益的调整、债权的结构与分类、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等。在2019年9月29日长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非现场会议)上,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分消费性购房人组、职工债权人组、税收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截止表决期限届满之日(2019年10月15日),上述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长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非现场会议)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徐欣审判员:张玉萍人民陪审员:谢建国

书记员: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