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周李君,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9年10月9日,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依据管理人对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调查结果,未发现公司名下有任何财产信息。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债金额为1190456.84元,截至2019年10月9日已产生破产费用2480元,后续还会产生部分破产费用。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资产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法院宣告其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未接收到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印章、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管理人无法查清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导致本案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就未受清偿部分要求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管理人向相关部门调查,未查询到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根据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执5480号执行裁定书中查明的信息,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10月9日,管理人履行职务已发生破产费用有2480元,其中:刻制印章费用270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费用1500元、邮寄费110元、交通费600元,后续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还会产生部分破产费用。本院查明:2019年8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陈亚莉对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该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另查明,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股东谢士明认缴出资1800万元、股东燕先锋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45年10月31日。管理人经询问债权人陈亚莉,债权人表示不愿意垫付已发生破产费用及起诉股东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故,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宣告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债权人对其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管理人申请本院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务账薄等相关财务资料,无法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有权对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三、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江苏天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徐欣审判员:张玉萍人民陪审员:郁明
书记员:金徐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