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博昆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38601Q。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一启液化气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后堡******组织机构代码07366636-4。法定代表人:唐铭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兵,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启液化气公司清算组,清理了该公司的财产,制定了清算方案,并经一启液化气公司的股东确认并同意,并已执行完毕。现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了一启液化气公司财产状况报告及财产管理方案,已完成全部清算工作,其向本院请求终结一启液化气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一启液化气公司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一启液化气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申请费13800元,由重庆一启液化气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已垫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谭学兰审判员:罗阳清代理审判员:周佳俊
书记员:王艺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