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建华,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深圳市麦特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工业区****西分隔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5763C。法定代表人:余菲。第三人:余菲,女,汉族,1981年5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万华胜,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因股东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且法院已做出生效判决,解散被申请人深圳市麦特耐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依法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但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未成立清算组。被申请人主张给予一定期限自行清算,但被申请人至今并未提交成立清算组的文件、清算报告等证据。故,申请人徐建华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麦特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请求,本院予以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徐建华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麦特耐电子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麦特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方杰人民陪审员:石绘琦人民陪审员:伏建祖
书记员:唐聪书记员:梁穗杉(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