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雄飞。被申请人:广东省华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启洪。本院查明:华升包装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是黄启洪;股东为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及广东省包装总公司工会;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为2002年4月17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是销售,包装材料及其制品,包装食品机械及设备,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百货,日用杂货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华升包装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人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冷冻公司)以广东省华升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包装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华升包装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裁定受理,并同时指定王联珠(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为广东省华升包装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查询到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穗中法清(算)字第3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华升包装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5)穗中法清(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华升包装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遂于2018年11月16日提请本院裁定驳回纺织物流公司对华升包装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穗中法清(算)字第3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华升包装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5)穗中法清(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华升包装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故本院对纺织物流公司申请华升包装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华升包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宁建文审判员:张妍审判员:丘杰
书记员:韩嘉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