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京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邓培启。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粤01强清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粤铁企业有限公司对广东京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润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京润公司的清算组(下称“清算组”)。清算组根据京润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财产线索,分别发函或前往相关国土、房管、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调查京润公司的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均无查找到京润公司的任何财产。清算组称京润公司因财务账套、文件资料、经营证照等重要文件存在灭失情况,也未发现存在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清算组无法对京润公司进行全面清算。2018年11月13日,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终结京润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根据京润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财产线索,分别发函或前往相关国土、房管、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调查了京润公司的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截止目前,已完成京润公司整体财产的调查工作。经清算组调查,京润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现清算组申请终结京润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本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京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妍审判员:丘杰审判员:宁建文
书记员:郑若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