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广晟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波。被申请人:广州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广辉。申请人广东省广晟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广州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广东省广晟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晟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省广晟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张妍审判员:宁建文审判员:曲卫东
书记员:杨超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