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号之**。法定代表人:何绍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鹏,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观澜湖大道**号**赛事会馆**栋**层**房。被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海南,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华侨新村金岭大楼大楼。法定代表人:邓绍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辉,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湖**省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劳动路**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诤,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苏慧审判员:廖端明审判员:杜蕾
书记员:王子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