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盛名川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法定代表人:徐先钦,经理。被申请人:四川国科盛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流联网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四川盛名川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科实业公司)以被申请人四川国科盛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盛世公司)虽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清算组成员存在分歧致使清算组无法开展工作、拖延清算,损害其合法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科盛世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接到申请后依法通知了国科盛世公司参加听证。本院查明,国科盛世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在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注册号为91510122321559200N,经营范围为光电科技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光电工程的设计等项目,住所地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网产业园区内注册资本3000万元。国科盛世公司由川科实业公司和四川现代农业园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投资公司)两个股东出资设立,川科实业公司认缴出资1980万元,持股比例66%,农业投资公司认缴出资1020万元,持股比例34%。陈波任国科盛世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博杨,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怒涛,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6月20日,国科盛世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组建清算组,并形成国科盛世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形成如下决议:因公司经营困难,同意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解散公司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意成立公司注销清算小组,组长为陈波。在听证中,川科实业公司、国科盛世公司均一致陈述,因清算组成员对公司清算事宜产生分歧,导致国科盛世公司清算组工作从2018年9月底至今已陷入停滞状态。国科盛世公司另一股东农业投资公司也向我院提交书面意见,认可因股东在清算中产生分歧,导致清算组不能继续清算工作,请求法院对国科盛世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虽然国科盛世公司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由于股东之间存在巨大争议,清算组从2018年9月底后未再继续清算工作。依据听证查明情况,因国科盛世公司股东之间的争议,现有清算组实际已不可能解决争议顺利完成清算工作,由法院受理清算指定清算组更有利于保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科盛世公司注册地在双流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川科实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盛名川科实业有限公司对四川国科盛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红斌审判员:蔡俐审判员:刘晓云法官助理:张学十
书记员:刁妍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