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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聂成源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0116司救执1号

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20-02-21
地区
双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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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聂成源,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认为,申请人聂成源与被申请人成都蜗牛展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作出双劳人仲裁字(2019)第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成都蜗牛展示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聂成源支付工伤待遇及工资款共计227506.08元。裁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成都蜗牛展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聂成源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川0116执4432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成都蜗牛展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聂成源至今未收到被执行人成都蜗牛展示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伤待遇及工资款,遂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申请救助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主体资格。现已查明,救助申请人聂成源因工伤造成的伤害,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聂成源系家庭主要劳动力,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和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人民政府出具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且申请人的权利通过司法执行程序未能实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本院决定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聂成源国家司法救助金24000元。

审判长:魏建辉审判员:李虹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张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