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牧禾生物科技推广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34号南面二楼。法定代表人:陈锦发。被申请人:中山市海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永胜海边(利农饲料公司侧)。法定代表人:李先林。第三人:李先林,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人:袁玉贵,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牧禾生物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牧禾中心)因被申请人中山市海川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经本院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传唤,均未到庭。本院经审查初步查明:被申请人海川公司于2010年1月4日依法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万元,投资者为李先林和袁玉贵,李先林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销售:饲料。海川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另查,申请人牧禾中心对被申请人海川公司所享有的债权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粤0605民初1785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即被申请人海川公司应向申请人牧禾中心支付拖欠的货款112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该法院申请执行,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粤0605执760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委托代理人:王志忠、李俊,均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事由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法定情形。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海川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说明该公司已被强制解散。现海川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在此情况下,牧禾中心作为该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关于“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因此,申请人牧禾中心提出对被申请人海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牧禾生物科技推广中心提出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海川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审判员:吴炎梅
书记员:叶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