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铁江村。法定代表人:邬建斌。被申请人: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峻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锋。申请人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解散后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1995年2月20日设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股东为申请人和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申请人持有63%股权,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持有37%股权,营业期限自1995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理申请人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
审判长:陈锐人民陪审员:瞿国富人民陪审员:殷云明
书记员:金宇彤薛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