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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破产裁定书

(2019)渝0108破申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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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77号73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7127562X5。负责人:郭铭义,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B塔楼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1701181Q。法定代表人:贾华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万湖公司差欠玉屏厦门分公司工程款及滞纳金,至今未能清偿。万湖公司未还清该款项,应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款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得清偿,应认定万湖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该公司至今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解决债务方案得到申请人确认或已清偿其债务。综上,因万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玉屏厦门分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对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杨忠审判员:谭学兰审判员:罗阳清法官助理:周佳俊

书记员:陈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