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珂,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张清方,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戈韵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浪高凯悦商务大厦**11-C3。法定代表人郭圣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第三人郭圣志,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珂、申请人张清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珂、申请人张清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青珂、申请人张清方负担。
审判长:张茹雪人民陪审员:潘光华人民陪审员:赖喜富
、书记员:张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