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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青珂、张清方与重庆市戈韵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南法清算字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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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青珂,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张清方,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戈韵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浪高凯悦商务大厦**11-C3。法定代表人郭圣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第三人郭圣志,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珂、申请人张清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珂、申请人张清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青珂、申请人张清方负担。

审判长:张茹雪人民陪审员:潘光华人民陪审员:赖喜富

、书记员:张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