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郑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郑某的银行帐户的冻结。扣划该账户存款并继续冻结该账户。执行员:刘国华
书记员::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2015)清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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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郑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郑某的银行帐户的冻结。扣划该账户存款并继续冻结该账户。执行员:刘国华
书记员::董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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