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金通,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铁岭市清河区诚通租赁站实际经营者,住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二台子木材市场。委托代理人:曲振国,铁岭市清河区诚通租赁站业务经理,住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二台子木材市场。被执行人:开原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法定代表人:戴文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闯,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开原市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原市建筑工程公司偿还债务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开原市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开原市建筑工程公司是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股权。被执行人开原市建筑工程公司在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预期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开原市建筑工程公司在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问,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二、对被执行人开原市建筑工程公司在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预期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马晓东审判员::李宏波代理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来立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