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陈某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刚所有的位于清河区云松雅苑X座4X-2号住宅楼(房权证清河区字第LTBXX3011S0号) 执行员:耿华
书记员::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