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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张某军和刘某执行裁定书

(2015)清执字第77号

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5-03-24
地区
清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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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军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你处的工资4万元。执行员:来立山

书记员::董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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