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东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沈阳东北制品有限土地使用权证沈阳产园和(2009)第2XXK号,面积13460平方米,查封期限3年从即日起算。执行员:刘国华
书记员::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