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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赖霖森、上官招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2014)清非执字第117-1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12-18
地区
清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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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组织机构代码00375384-1。法定代表人马小琴,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鹤炜,男,清流县赖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赖霖森,男,1988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上官招玉,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6,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1,814元和执行费596元。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其它存款可供执行,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201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永德审判员:江金水审判员:王苏闽

书记员:谢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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