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根芳、林玉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清非执字第111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12-10
地区
清流县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组织机构代码00375384-1。法定代表人马小琴,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鹤伟,男,清流县赖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林根芳,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林玉金,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800元和执行费674元。2014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余额部分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分期缴纳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永德审判员:江金水审判员:王苏闽

书记员:谢文森

引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