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组织机构代码00375384-1。法定代表人马小琴,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鹤伟,男,清流县赖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林根芳,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林玉金,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800元和执行费674元。2014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余额部分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分期缴纳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永德审判员:江金水审判员:王苏闽
书记员:谢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