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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一审 · 2018

赔偿请求人欧阳香、刘知音申请本院因错误执行请求赔偿一审裁定书

(2017)湘0405法赔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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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一审程序

赔偿请求人欧阳香,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松江镇和平村长田组。赔偿请求人刘知音,女,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系欧阳香女儿)赔偿义务机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冯卫,院长。

本院在审理赔偿请求人欧阳香、刘知音申请本院因错误执行请求赔偿一案中,赔偿请求人于2018年5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欧阳香、刘知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欧阳香、刘知音撤诉。

审判长:肖云伟人民陪审员:何莉君人民陪审员:邓忠生

书记员:罗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