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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8

东风(十堰)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裁定书

(2017)鄂0191强清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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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东风(十堰)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益大道**。法定代表人:潘传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东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东合中心商品房****。法定代表人:夏俊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裁定受理了东风(十堰)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商公司)对武汉东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油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2017年10月12日指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为东油公司清算组。东油公司清算组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称东油公司清算组未能接管东油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材料,并且东油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据此东油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终结东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东油公司于2008年9月5日经武汉市工商局沌口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200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5日,住所,住所地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东合中心商品房****公司的股东分别为特商公司,出资人民币90万元;武汉惠利百工贸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20万元;深圳友和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0万元。2016年4月25日,特商公司申请解散东油公司。2016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6)鄂019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东油公司。2017年5月12日,特商公司申请对东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7年6月2日裁定受理了特商公司对东油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10月12日指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油公司清算组。东油公司清算组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称因东油公司清算组未能接管东油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材料,并且东油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东油公司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东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东油公司清算组未能接管东油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东油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东油公司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东油公司清算组未能接管东油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东油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东油公司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武汉东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二、武汉东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武汉东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管理人民陪审员:鲁建国人民陪审员:陈仁亮

书记员:肖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