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傅少龙,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8********。
救助申请人傅少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傅少龙称:其与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5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已停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的劳动报酬未能领取,造成生活困难。2020年11月26日,傅少龙特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额人民币28,622.00元。
经审查查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5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傅少龙工资人民币63,605.30元、报销款24,584.50元、经济补偿金30,000.00元。此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一直依靠工资维持家庭生活,且受新冠疫情影响,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面临困境。现救助申请人傅少龙因此两案纠纷造成自身经济生活困难,其向本院提交了息访罢诉承诺书,并书面同意结案息访,承诺不再以此为由向各级党委、政府、信访等有关部门,通过网络、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上访。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傅少龙现生活困难,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救助申请人傅少龙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予以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傅少龙国家司法救助金28,622.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