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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杨大磊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鄂0191司救执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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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杨大磊,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峰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83********。

救助申请人杨大磊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杨大磊称:其与被告丁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武开法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照判决,被告丁辉需赔偿救助申请人杨大磊19,535.00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丁辉分文未还,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杨大磊因新冠疫情影响,父亲杨元超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母亲王心运因生病需要常年吃药,小孩杨佳辉就读高中,妻子下岗在家中,全家仅靠杨大磊打工维持家庭生活极其上学所需,家庭特别困难。2020年11月19日,杨大磊特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

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03)武开法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丁辉需返还申请执行人杨大磊人民币19,535.00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丁辉分文未还,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救助申请人杨大磊自身经济生活困难,其向本院提交了其所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薛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汉石岭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其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了息访罢诉承诺书,并书面同意结案息访,承诺不再以此为由向各级党委、政府、信访等有关部门,通过网络、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上访。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杨大磊现生活困难,被执行人丁辉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救助申请人杨大磊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予以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杨大磊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