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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瑞安市哲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和解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1破1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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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瑞安市哲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郑哲。2018年1月26日,申请人瑞安市哲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敏公司)以和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破产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该破产和解协议。本院查明:债权申报期间,仅有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电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查,哲敏公司没有财产,经本院裁定确认的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为6103131.65元,瑞安市电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为2531570.86元,均为普通债权。现瑞安市哲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和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附后)。

一、认可债务人瑞安市哲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和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电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自行达成的破产和解协议;二、终结瑞安市哲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万敏审判员:蔡木义审判员:涂波

代书记员:柳义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