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新革,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赵新革以其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新革申请司法救助称:依据(2017)浙0381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克游需承担赔偿损失1002932.5元,但在执行过程中无执行款项到位。现申请执行人赵新革身体状况不良,没有收入来源,且其女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致使其陷入失去生活来源的困境,家庭特别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0万元。
经审查查明:赵梦莹系申请人赵新革女儿,2017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蔡克游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内载赵梦莹等五人。23时39分许,车辆行经马陶线1KM+50M即瑞安市马屿镇垟下村环形交叉路口地段时,车头碰撞路口环岛后,造成车内乘坐人员赵梦莹当场死亡,其他四人受伤及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蔡克游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梦莹等五人不负事故责任。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8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克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浙0381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克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新革、赵文华1002932.5元。2018年1月18日,赵新革、赵文华对上述赔偿款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蔡克游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款未执行到位。另查明,申请人赵新革夫妻因女儿赵梦莹的去世,受到严重精神打击,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上述事实,有(2017)浙0381刑初897号刑事判决书、(2017)浙0381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望奎县东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据为证。经司法救助委员会集体讨论,申请人赵新革夫妻因女儿赵梦莹的去世,受到严重精神打击,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蔡克游尚无赔偿能力,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故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适当救助。故依照《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赵新革10万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