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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的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破2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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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瑞安市佳龙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11月30日,瑞安市佳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公司)管理人以佳龙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佳龙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佳龙公司管理人仅接管到债务人部分电子账册,未接管到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佳龙公司名下没有资产,目前佳龙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261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审理过程中,因佳龙公司已经歇业,本院遂于2018年10月2日向法定代表人胡善武与股东林莉芬邮寄了通知书等材料,要求佳龙公司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移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及文件,并告知其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于2018年9月28日联系法定代表人胡善武,与其进行书面谈话,告知有关破产事宜和法律责任,并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2018年9月29日,管理人向股东林莉芬当面送达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材料,并向其释明有关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佳龙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佳龙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案无法清算系佳龙公司股东未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造成,佳龙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佳龙公司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瑞安市佳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瑞安市佳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万敏审判员:蔡木义审判员:蔡芳芳

(代)书记员:钱文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