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三色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11月22日,浙江三色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色豹公司)管理人以三色豹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三色豹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三色豹公司管理人仅接管到债务人的一枚公章,未接管债务人的其他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三色豹公司名下没有资产,目前三色豹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265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审理过程中,因三色豹公司已经歇业,本院遂于2018年10月3日向法定代表人林建芳邮寄送达了通知书等材料,要求三色豹公司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移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及文件,并告知其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于2018年10月18日联系了法定代表人林建芳,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告知破产清算事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并向其当面送达法律文书。2018年10月23日,管理人与股东林振光进行谈话,并向其送达法律文书,释明有关法律责任。同日,管理人分别向股东徐贤、应利华、韦添、应利珍邮寄送达裁定书、通知书等材料,上述邮件均于10月24日被他人代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三色豹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三色豹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案无法清算系三色豹公司股东的行为造成,三色豹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三色豹公司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三色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三色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万敏审判员:蔡木义审判员:蔡芳芳
(代)书记员:钱文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