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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温州市先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破1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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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温州市先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12月12日,温州市先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依法通知,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截至2018年12月12日,先创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1615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先创公司破产并终结先创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2018年7月17日将相关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及告知书邮寄送达法定代表人即股东王喜翔,并于2018年8月16日与其进行谈话;管理人已将相关法律文书向股东欧世昌户籍地进行邮寄,因无人签收,管理人遂将瑞安市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在其户籍地的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山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管理人均要求先创公司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15日内移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及文件,并告知其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

一、宣告温州市先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市先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万敏审判员:蔡木义审判员:涂波

代书记员:王思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