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政,男,1970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道1166号。法定代表人毛伟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建克,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法制大队法制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政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国政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良聪人民陪审员:董晓云人民陪审员:金耘
书记员:程茜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